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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委办公室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

       发布时间:2014-03-25 1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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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委办公室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

    京教办函〔2014〕18号

    各有关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在京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

    按照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我委决定对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等进行两年一次的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一)进一步加强对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继续完善质量监督机制,保证现代远程教育办学信誉。

    (二)推进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以提高质量为重点,加强办学条件建设,强化助学支持服务,进一步提高现代远程教育办学、管理和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范围及重点

    (一)检查范围

    1.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2.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

    参检中心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重点

    检查评估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在招生、助学(包括合作办学)、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与服务、教务管理、考务管理、收费及安全稳定等方面,检查评估重点是规范招生、助学和服务。

    本次检查评估主要是2012、2013年度工作,数据统计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三、工作组织

    检查评估工作由市教委统筹组织,聘请现代远程教育、继续教育方面的专家组成检查评估专家组。

    检查评估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15日,布置检查评估工作,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撰写自评报告并由主办高校盖章,填写《校外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准备全部在校学生名册(电子版),学生名册的信息项应与阳光平台的数据要求一致。

    第二阶段:4月16日—5月中旬,开始集中进校检查评估。在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时间一般为1天。

    第三阶段:5月16日—6月中旬,各组专家提交本组检查评估总结,专家组在此基础上于6月下旬完成评估报告。

    7月上旬,完成检查评估工作总结,公布检查评估结果。

    四、工作程序

    (一)各校外学习中心要向检查评估专家组提交自评报告和《校外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表见附件2)以及在校全部学生名册(电子版)。

    (二)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负责人及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就本次检查评估重点作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

    (三)对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实地全面检查,包括召开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学生座谈会等。

    (四)专家组总结并填写《2014年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指标体系》(参见附件3)。

    (五)根据需要,专家组可以就检查评估情况与校外学习中心进行现场交流。

    (六)进校阶段工作完成后,根据需要,召开专家会议,交流、研究检查评估工作总结,向市教委提交总结报告。

    五、检查评估结果

    本次检查评估将以《2014年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暂缓通过(限期整改)和不合格。

    暂缓通过(限期整改)的校外学习中心要在9月底前由主办高校向我委提出复评申请,我委组织复评。逾期未申请或复评仍不合格,将停止或取消其助学资格。

    对评为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我委将通知主办高校,撤销该校外学习中心。

    对连续两年未招生,也未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校外学习中心,将视为自动放弃助学资格,予以撤销。

    对由于严重违规等原因被撤销的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在撤销同时并报教育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其在京校外学习中心和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要重视检查评估,积极配合专家组工作。有关主办高校要提供在京学生规模、生源结构分析以及在京各校外学习中心分布的详细信息。各中心要及时提供本中心所涉及的各主办高校名下所有远程教育生源的准确信息,以备专家组联系核查。

    (二)各相关高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要按照检查评估指标体系要求,首先做好自查,备齐有关数据、文件资料、档案,准备好自评报告和《校外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现场检查评估时,校外学习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其主办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领导要到场解答工作组质询。

    (四)各校外学习中心应针对存在问题和检查评估工作组的反馈意见,及时做好整改。

    (五)一经发现有瞒报或严重漏报违规招生、办学等方面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合格序列,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七、其它事项

    (一)市教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主办学校及其学习中心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补贴和赠送礼品。检查评估组的交通安排由相关校外学习中心协助落实,检查评估期间一律按规定安排工作餐。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雷

    联系电话:51994832

    电子邮箱:gjc_chenlei@bjedu.gov.cn

    联 系 人:刘芸

    联系电话:82056365

    电子邮箱:tdyn@163.com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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